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4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81号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6年2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18号X单元XXX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孙某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一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