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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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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81号
  • 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6年2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18号X单元XXX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孙某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一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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