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峰与马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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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344号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马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俊峰;马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344号原告:高俊峰,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马千,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原告高俊峰与被告马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俊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峰以借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高俊峰负担。审 判 员 王爱铭法官助理 牛 蕊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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