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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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103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玉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103号原告: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汇福郦城小区2号楼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吕鲜叶,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向玉祥,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市雅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喜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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