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孙龙发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181财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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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财保423号案件名称
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孙龙发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孙龙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财保423号申请人: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芦屯乡芦屯村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117YMX0L。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明辉,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龙发,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龙发的银行卡、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5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由担保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龙发的银行卡、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70元,由御权技术(沈阳市)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化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洪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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