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斌、大连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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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164号案件名称
邓晓斌、大连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晓斌;大连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1164号申请执行人:邓晓斌,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碧水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03388-X。法定代表人:李成豪(已故)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晓斌与被执行人大连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庄劳人仲裁字[2018]第1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768元及利息。执行费78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晓斌与被执行人大连东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83执恢116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晓龙执行员 范佳祥执行员 于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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