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琳、姚乙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2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283号案件名称
张琳琳、姚乙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琳琳;姚乙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283号申请人:张琳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姚乙乙,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乙乙名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户6226××××8641存款500万元。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5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书、保单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乙乙银行存款共计500万元(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号:6226××××8641)。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绪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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