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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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391号案件名称
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张某某;黄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391号原告: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投资人:陈继升,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某,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与被告张某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凌海市石山镇霍三家加油站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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