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4民初60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6093号
  • 案件名称

    周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4民初6093号原告:周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碧桂园小区。责任人:吴爱峰。本院在审理周华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华负担。审判员  戚庆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