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兴、刘宇新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6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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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民初6543号案件名称
胡正兴、刘宇新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正兴;刘宇新;李自荣;胡兴臣;刘艳华;胡井付;胡井平;胡兴奎;廖红先;胡井修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3民初6543号原告:胡正兴,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刘宇新,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李自荣,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胡兴臣,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刘艳华,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胡井付,男,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胡井平,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胡兴奎,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廖红先,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兴,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胡井修,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胡正兴、刘宇新、李自荣、胡兴臣、刘艳华、胡井付、胡井平、胡兴奎、廖红先与被告胡井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胡正兴、刘宇新、李自荣、胡兴臣、刘艳华、胡井付、胡井平、胡兴奎、廖红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正兴、刘宇新、李自荣、胡兴臣、刘艳华、胡井付、胡井平、胡兴奎、廖红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赵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鹏程书 记 员 王云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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