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94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彰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附带民事赔偿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建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4081号 下一篇 胡正兴、刘宇新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6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