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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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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9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彰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附带民事赔偿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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