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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裴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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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8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裴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裴立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84号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124ME0014171X,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法定代表人:林长河,系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裴立,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裴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裴立不当得利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裴立退还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2017年领取的地力补贴款4339.8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赵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裴立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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