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异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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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异351号案件名称
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异351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轮台东路759号神华怡园25号商业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戴千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民,新疆博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源,北京康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康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众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泛华众孚公司对本院保全查封、冻结其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神华怡园项目中441套房产及银行账户中资金超标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泛华众孚公司称,2021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2021)新0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2021)新01执保77号保全告知笔录,保全裁定认定查封、冻结我公司价值188,289,631.71元的财产。执行实施中,实际查封我公司银行存款15,935,065.28元及我公司名下在售房产441套,没有测算该441套房产的面积和价值。依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金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我公司在售的441套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为41727.47平方米,按照备案销售价格计算价值292,585,681.80元,已查封房产的价值明显超标的,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严禁执法活动扩大被执行人损失、加重被执行人负担。我公司属于持续经营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有足额的财产履行涉案给付义务。法院对我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查封,造成我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乃至依法纳税和履行社保医保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解除超标的查封财产的强制措施,在继续查封441套房产及一般账户中资金的同时,解除对我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查封、冻结措施。 五冶集团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已被查封的房产及银行基本账户。理由如下:1.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对查封的房产价值认定缺乏依据,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其单方提供的房产销售单价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便按照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单方提供的房产价值估算,在不动产评估、拍卖变现过程中受市场行情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因此,在认定查封财产的价值时,要以假定三次流拍后的降价价格作为查封标的物价值。根据异议人计算的房产总价值,假定三次流拍后的降价价格仅为1.5亿元。此外,金钱债权标的额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情况,根据我公司的诉求,一年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在1,400万元左右,考虑到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周期,本案现查封的财产并未超过保全标的。2.不同意对异议人银行基本账户予以解封。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相较于房产,银行存款明显更便于执行,应优先作为财产保全标的,且本案并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基本账户不应当予以解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基本账户的查封已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故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的异议请求。 经本院审查查明,五冶集团公司与泛华众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五冶集团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价值188,289,631.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五冶集团公司以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查询编码为XXX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2021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1)新0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价值188,289,631.71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XXX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188,289,631.71元,实际冻结金额7,835,895.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X银行账户内存款188,289,631.71元,实际冻结金额7,658,912.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石化支行XXX银行账户内存款188,289,631.71元,实际冻结金额405,186.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浦发银行乌鲁木齐民主路支行XXX银行账户内存款188,289,631.71元,实际冻结金额35,070.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五、查封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神华怡园项目19号楼共336套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乌房预许字XXX号)。查封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神华怡园项目24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乌房预许字XXX号),共36套。查封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神华怡园项目27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乌房预许字XXX号),共10套。查封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神华怡园项目18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乌房预许字XXX号)1单元XXX室。查封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神华怡园项目26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乌房预许字XXX号),共50套。查封被申请人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神华怡园项目2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乌房预许字XXX号)1单元,共8套;上述共计441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 另查明,泛华众孚公司提供由中国银行米东支行出具《开户许可证》,证实账号为×××为泛华众孚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本案审查期间,泛华众孚公司提供被查封441套房产的建筑面积及房产价值,其中双方均无争议的19号楼(经济适用房)的336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2,850元,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为27702.59平方米,总价78,952,381.50元,并认可该价值为保全的实际金额。因五冶集团公司与泛华众孚公司对剩余105套房产价格存在争议,经泛华众孚公司申请,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查了解泛华众孚公司备案的上述房产的毛坯房价格,2021年8月17日,该局回函称不属于其职能范围,故对上述争议房产的价格未予以答复。此后,泛华众孚公司为证实上述争议的105套房产价格,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评估公司)对105套房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天健兴业评估公司出具天兴新评报字(2021)第077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泛华众孚公司委托评估的房产包括9套住宅(共计1149.36平方米)、96套商业用房(共计13930.81平方米),其中9套住宅评估价值5,786,500元,96套商业用房评估价值155,008,700元,上述105套房产评估价值总计160,795,200元。泛华众孚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对105套房产确认价值的方式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降价20%为128,636,160元,以128,636,160元为基数,二次拍卖降价20%为102,908,928元,最终确认105套房产价值为102,908,928元。五冶集团公司以该评估报告系泛华众孚公司单方委托为由,对105套房产的评估价值不予认可,但认可泛华众孚公司计算105套房产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021)新0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执保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查控书面材料、天兴新评报字(2021)第077号评估报告、复函、乌发改收费(2021)280号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在本案中,泛华众孚公司以本院超标的查封保全标的物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审查。 关于本院保全泛华众孚公司名下的涉案财产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本案中,五冶集团公司因与泛华众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保证今后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泛华众孚公司价值188,289,631.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泛华众孚公司名下441套房产、银行账户及账户中资金15,935,065.28元,其中双方对441套房产中19号楼的336套房产价值共计78,952,381.50元予以认可,并认可该价值为保全的实际金额,即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保全财产价值94,887,446.78元。另对105套房产的价值双方存有争议,为了对争议的房产价值予以确认,泛华众孚公司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天健兴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共计160,795,200元。泛华众孚公司参考该评估报告结论确认105套房产价值为102,908,928元,五冶集团公司虽对泛华众孚公司单方委托评估结论不认可,但无证据足以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提出该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参考依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五冶集团公司认可泛华众孚公司计算105套房产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本院对105套房产的价格参考该报告的价值,以双方均认可确认105套房产的拍卖折价的方式等因素,对泛华众孚公司主张105套房产价值102,908,928元,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上述本院保全财产的价值共计197,796,374.78元,而五冶集团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188,289,631.71元,故本院保全查封上述财产价值超过五冶集团公司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了确保申请保全人五冶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障,同时,亦应选择对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故对异议人泛华众孚公司提出为保证其能够正常经营,解除对其银行基本账户×××及账户中资金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账号×××的查封、冻结,并将已实际冻结×××-X账户中的7,658,912.63元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黎剑审判员 邓颖审判员 陈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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