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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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1740号案件名称
郭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某;金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1740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被告:金某,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郭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郭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得利人民陪审员 朱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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