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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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572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572号上诉人:王某1,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未到庭)上诉人:王某2,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王某3,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上诉人:王某4,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上诉人:王某5,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志忠,男,系其表哥,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石灰窑子村。被上诉人: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八家子村。负责人:刘某,该街道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华,男,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贾柳,男,该办事处科员。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贵荣、王某4、王某5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贵荣、王某4、王某5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帆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芳菲书 记 员 高俊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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