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生、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3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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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31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家生、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家生;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310号之一原告:王家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从卫,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233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7998250885。法定代表人:谢冬梅,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家生与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家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审 判 长 李 雷审 判 员 王健雯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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