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勇、热甫海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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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94号案件名称
谭勇、热甫海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勇;热甫海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谭勇,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温泉县农村信用社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热甫海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温泉县边防大队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勇与被执行人热甫海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勇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72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文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巴音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乌德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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