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尔哈巴吾布力、帕尔哈提尔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878号案件名称
麦尔哈巴吾布力、帕尔哈提尔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麦尔哈巴吾布力;帕尔哈提尔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78号申请执行人:麦尔哈巴吾布力,女,1993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帕尔哈提尔里,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尔哈巴吾布力与被执行人帕尔哈提尔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和解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923号 下一篇 江志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753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