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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尔哈巴吾布力、帕尔哈提尔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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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878号
  • 案件名称

    麦尔哈巴吾布力、帕尔哈提尔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麦尔哈巴吾布力;帕尔哈提尔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878号申请执行人:麦尔哈巴吾布力,女,1993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帕尔哈提尔里,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尔哈巴吾布力与被执行人帕尔哈提尔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和解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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