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9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923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军;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5923号 原告:陈国军,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203120011,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2号3幢4-3。被告: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4860A。法定代表人:向宇宁。被告:陶铸,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03067317。本院在审理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               审  判  员 杨 烈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萌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