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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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923号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国军;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5923号 原告:陈国军,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203120011,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2号3幢4-3。被告: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4860A。法定代表人:向宇宁。被告:陶铸,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03067317。本院在审理陈国军与陕西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 审 判 员 杨 烈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萌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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