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恩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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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526号案件名称
陆恩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陆恩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案件缘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526号原告:陆恩斌,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儀(原告女儿),女,1990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负责人:李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陆恩斌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陆恩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琦书 记 员 高孟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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