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育,钱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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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228号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育,钱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育;钱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228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念,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瑗,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育,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使用物业的物管公司,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欠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费9075.6元,违约金以9075.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钱瑗、李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重庆市北碚区XX合同》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小区未与之续签物业合同,小区也未召开业主大会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原告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本案原告是否合法实际履行失效合同条款尚处于争议待定状态。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是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现为XX,故本案应由渝中区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钱瑗、李育虽名下有房产在北碚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均不在北碚区,申请人要求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作为本案受理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渝中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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