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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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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898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韩守义;裴立新;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投资人:韩守义。被执行人:韩守义,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县新柳城E区。被执行人:裴立新,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裴立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韩守义、裴立新、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辽13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862号住宅楼房8户、858号住宅楼房5户、866号住宅楼房2户、868号住宅楼房5户,合计住宅楼房20户(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其中有5户住宅产权争议,正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暂时不予处置。本院以随机的方式确定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862号住宅楼房6户、858号住宅楼房3户、866号住宅楼房2户、868号住宅楼房4户,合计住宅楼房15户(详见拍卖财产清单)进行拍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1年9月9日拍卖会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流拍保留价为:4,520,809.00元。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物抵债,以4,520,809.00元的价格接收流拍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862号、858号、866号、868号住宅楼房15户(详见财产交接清单)作价4,520,80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4,520,809.0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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