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学帅、张保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5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509号案件名称
鲁学帅、张保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鲁学帅;张保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鲁学帅,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张保臣,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鲁学帅与张保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学帅与被执行人张保臣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耿炳仁、杨德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764号 下一篇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柳城镇意轩建材商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