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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学帅、张保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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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509号
  • 案件名称

    鲁学帅、张保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鲁学帅;张保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鲁学帅,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张保臣,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鲁学帅与张保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学帅与被执行人张保臣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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