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2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264号案件名称
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264号申请人: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大院1号楼4单元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FK1W5R。法定代表人:姜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明仁大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644976002。法定代表人:杨景垣,经理。申请人大连恒威康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19172.2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通辽东方利群药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19172.2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616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定丰、侯江明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21执恢185号 下一篇 曹世良、董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23民初1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