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2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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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2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国际1701室。法定代表人:刘秀成。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凯华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梁玉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6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10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4月19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4月2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凯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玉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903.7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0903.7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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