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洪伟与王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410号
  • 案件名称

    于洪伟与王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于洪伟;王旭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10号原告:于洪伟,男,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王旭龙,男,1988年8月17日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于洪伟与被告王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于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旭龙偿还借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346.50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9日,王旭龙向于洪伟借款36000元,约定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约定还款日到期至今,于洪伟多次向王旭龙催讨借款,王旭龙拒不偿还。于洪伟主张偿还本金外,还申请王旭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申请逾期利息36000*3.85%/12*3个月=346.50元(暂计)。综上,为维护于洪伟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洪伟提供王旭龙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王旭龙,现于洪伟无法提供王旭龙准确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洪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退还于洪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