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其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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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803号案件名称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其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其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803号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江南路滨江时代城六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红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其柱,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新邵县滨江时代城第2栋首层110号商铺业主。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其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石 洁代理书记员 廖章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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