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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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财保23号案件名称
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高延东;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财保23号 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葛亚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常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高延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高延东,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高延东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人民币108000000为限额,予以财产保全。2021年8月30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区XX大厦XX层XX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578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塔区XX街XX号XX区XX层XX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宝凤字第032081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三、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大厦XX区XX层XX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189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四、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大厦XX区XX层XX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190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五、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大厦XX层XX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2822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上述保全措施涉及等值范围为申请人请求标的价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王 欣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书 记 员 赵瑞珍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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