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喜、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8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819号案件名称
王德喜、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德喜;刘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819号原告:王德喜,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刘勇,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喜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现在开庭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德喜负担。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文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