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乔妮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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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623号案件名称
李志强、乔妮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志强;乔妮;沈阳中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623号原告:李志强,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被告:乔妮,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中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李志强与被告乔妮、沈阳中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收到撤诉申请书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强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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