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雁归、廖会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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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278号案件名称
胡雁归、廖会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雁归;廖会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278号申请执行人胡雁归,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廖会才,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胡雁归与被执行人廖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会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雁归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雁归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廖会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9月8日对被执人廖会才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8月18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廖会才不动产信息,无房产。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廖会才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廖会才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廖会才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胡雁归,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胡雁归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廖会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胡雁归,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廖会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胡雁归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083.28元(标的金额28752元、执行费331.28元)、尚有29083.2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廖会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雁归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胡雁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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