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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金超达纺织厂与苏州市毛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509破申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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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9破申142号
  • 案件名称

    吴江市金超达纺织厂与苏州市毛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苏州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江市金超达纺织厂;苏州市毛鑫纺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破申142号申请人:吴江市金超达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黄家溪村。投资人:沈金坤。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市毛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法定代表人:盛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毛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鑫纺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金超达纺织厂(以下简称金超达纺织厂)同意,决定将毛鑫纺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毛鑫纺织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毛鑫纺织公司电子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2021年8月16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务人异议通知公告。异议期满,毛鑫纺织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毛鑫纺织公司(曾用名:吴江市玖头鸟喷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苏州市××区。2020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民初92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毛鑫纺织公司与陈晓毛结欠金超达纺织厂货款177159.73元……二、若毛鑫纺织公司与陈晓毛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金超达纺织厂有权将未至期款项提前与逾期款项连同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生效后,毛鑫纺织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2020年12月21日,金超达纺织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102号。截至2021年8月27日,毛鑫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1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约为187.13万元。另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毛鑫纺织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金超达纺织厂同意后,有权将毛鑫纺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毛鑫纺织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毛鑫纺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综上,毛鑫纺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吴江市金超达纺织厂对苏州市毛鑫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郝 振审 判 员 吴龙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沈 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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