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6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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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6871号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汉忠;黄达忠;黄利忠;黄勤忠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6871号原告:黄某1,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黄某3,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黄某4,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黄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朱萍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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