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云与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509破申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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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9破申148号案件名称
叶云与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叶云;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破申148号申请人:叶云、朱志平等47名职工。职工代表:朱志平,男,199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被申请人: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经济开发区来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臧成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朱志平等47人同意,决定将迪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迪庆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迪庆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迪庆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迪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经济开发区来秀路西侧。2021年1月13日,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21﹞第336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明确:一、迪庆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前支付申朱志平等47人全部工资共计804032元。(详见《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叶云等47人劳动报酬统计表》);二、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朱志平等47人不得再向迪庆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迪庆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朱志平等47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816号。截至2021年7月7日,迪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共6件,未履行标的额195.61万元;在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为被执行人的且未履行的执行案件1案件,未履行标的为8.9万元;在我省,以迪庆公司为被告的在诉案件共计4件,涉及立案标的约为2069.06万元;以迪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已判决或调解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共计13件,涉及立案标的约为776.9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迪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朱志平等47人同意后,有权将迪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迪庆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从迪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迪庆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迪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朱志平等47人对苏州迪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郝 振审 判 员 吴龙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沈 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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