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万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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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490号案件名称
丹东万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丹东万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490号原告:丹东万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万义,该公司经理。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万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万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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