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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五妹、陈庆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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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04执499号
  • 案件名称

    陈五妹、陈庆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五妹;陈庆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0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陈五妹,女,196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陈庆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陈五妹与陈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229400.00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7221.44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分配本案8982.84元,扣除执行费后退5641.84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仁贵审判员  吴玉娟审判员  伍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敬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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