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斌、吴红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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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194号案件名称
王友斌、吴红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友斌;吴红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友斌,男,汉族,住平利县。 被执行人:吴红玉,女,汉族,住平利县。 申请执行人王友斌与被执行人吴红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926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王金鑫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吴红玉支付工程价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证券投资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红玉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资金179.62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兑付。 本院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红玉下落不明,其现住址楼房权属不明。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法律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红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某某 审 判 员 李 某 代理审判员 吴某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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