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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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85号案件名称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7MB1D168071。法定代表人:陈慧,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健,男,1981年6月5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新晃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坪地村坪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Q7GUD7M。法定代表人:杨林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1227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与被执行人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缴纳76000元罚款,尚有滞纳金76000元未缴纳,被执行人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称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实在无力承担滞纳金,于2021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申请缓交,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同意被执行人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延期至2022年8月31日将滞纳金76000元缴纳完毕。因本案履行期限比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48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新晃兴艺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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