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乌来木·吐地、杜保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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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04号案件名称
奥乌来木·吐地、杜保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奥乌来木·吐地;杜保友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奥乌来木·吐地,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哈力·阿不拉,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保友,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因与上诉人杜保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新2928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杜保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作出(2020)新29民终6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6日作出(2020)新2928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杜保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哈力·阿不拉、上诉人杜保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乌来木·吐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6日作出的(2020)新2928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第三、第四项,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提出的土地承包费74,232元,电费2,924元,劳务费1,500元,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少认定了6亩土地,应当支持土地的实际亩数73.11亩的土地承包费;2.杜保友未履行双方之间在合同第五条中约定“土地承包方看水、浇水,浇地用的电费由土地承包方承担”的义务,而是奥乌来木·吐地对土地进行放水,并缴纳了电费,原审中应当支持其电费2,924元,劳动工资1,500元诉讼请求;3.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承包方杜保友明显违约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各方之间的诚信协议的内容,应当支持其在原审中提出的20,000元的违约金。 杜保友辩称,2019年,杜保友承包了奥乌来木·吐地土地70亩土地,保险费、押金13,500元已经提前给了奥乌来木·吐地,因土地5月份受了天灾,但奥乌来木·吐地没有进行上报,因为地不是我的名字,是奥乌来木·吐地的名字,导致我没有得到赔偿,这个损失应当由奥乌来木·吐地自己承担;2019年受天灾之后我不打算种了,奥乌来木·吐地把我告到法院,法院经过调解,称如果我继续种地就不给违约金了,然后我就继续种了一年;据原审查明航拍公司测量的地是71亩不是73亩,水费我都交的,电费一亩地20块钱,我用了多少度电,一度电是多少钱,67亩地放水,一亩地放水10元,一人一天的工钱是多少钱,而且放水半天就放完了,电费2,924元、劳务费1,500元是怎么计算的,我都不认可;2019年,奥乌来木·吐地长期不在家,她丈夫老是生病,给他们打电话也不接,受损的16亩地我和另外一个朋友丈量的,航拍公司测量的67.7亩,奥乌来木·吐地也同意了;另外2019年贷款收的费用,2020年打完官司后,奥乌来木·吐地才退给我;还有对于违约金20,000元不认可,两年的土地承包费都是我交的钱。 杜保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6日作出的(2020)新2928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原审中对案件争议焦点5“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赔偿15,000元损失”,调查内容为“没有理赔的原因为未达到理赔标准”,虽然查明了理赔程序和奥乌来木·吐地将保险费收到后以吐某的名义交至保险公司,但是没有理赔是因为灾害严重程度不到还是因为理赔程序不符合保险公司标准确没有明确写明。因奥乌来木·吐地投保该地是用他人名义,所以应对理赔事项的程序问题承担相应义务。对于争议焦点6“是否应当扣除16亩土地承包费9,600元”,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未出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扣除16亩土地承包费无法律依据,但是双方在《土地合同承包书》第一条就写了出苗面积丈量为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奥乌来木·吐地应当对不能出苗风险承担责任。 奥乌来木·吐地辩称,1.原审法院将土地承包费以67.6亩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案件发回重审阶段,奥乌来木·吐地都提交了土地测绘的相关证据,也提交了土地承包给杜保友之前是按照73.11亩交纳相关费用,本案的承包费应当以土地的实际亩数支持;2.奥乌来木·吐地交的电费2,924元、税费、相关劳务费的事实,庭审之前向合议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的申请,但今天证人没有出庭,三名证人均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奥乌来木·吐地交纳的;3.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审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都有违约过错,但是认定违约金的时候没有支持是没有依据的;4.杜保友承包的土地这里面有16亩未出苗的面积,质证环节合议庭也查清了,是杜保友自己以自己测量为主,主观臆断的,无法证明没有出苗的地确实是承包地里,也没办法证明这16亩为什么不出苗,证明不了未出苗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5.杜保友的相关经济损失,因为他不能够证明,杜保友也证明不了保险费是他自己所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不应当支持。 奥乌来木·吐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2019年4月5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杜保友支付奥乌来木·吐地2019年73.11亩土地承包费43,866元,2020年73.11亩土地承包费30,366元,合计74,232元;3.依法判令杜保友支付73.11亩土地每亩20元电费两年合计2,924.4元及2019年奥乌来木·吐地为杜保友放水劳务费1,500元;4.依法判令杜保友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元;5.由杜保友承担本案诉讼费。 杜保友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奥乌来木·吐地赔偿杜保友2019年承包土地中25亩土地的损失15,000元;2.依法判令奥乌来木·吐地从承包地中扣除16亩盐碱土地的费用9,600元;3.依法判令奥乌来木·吐地返还杜保友代其垫付的2019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2020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2019年水费8,410元、2020年水费8,795元、2019年世行还贷费677元;4.本案诉讼费由奥乌来木·吐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4月5日,奥乌来木·吐地与杜保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奥乌来木·吐地将其位于阿瓦提县的70亩土地承包给杜保友,承包期为2年,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出苗面积丈量为准);每年每亩地承包费600元,70亩土地的一年承包费42,000元,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当天杜保友向奥乌来木·吐地交纳13,500元押金,此押金算第二年承包费。第一年承包费42,000元在201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的土地承包费28,557元在2020年10月15日一次性付清。承包地应交国家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2019年4月5日,杜保友向奥乌来木·吐地支付押金13,500元,并向奥乌来木·吐地支付2019年保险费1,500元。奥乌来木·吐地收取1,500元后将该费用以吐某的名义交付至保险公司为杜保友耕种的67.7亩土地购买保险。 2.奥乌来木·吐地与杜保友签订合同的土地登记的户主为吐某,吐某系奥乌来木·吐地的丈夫。2019年杜保友代奥乌来木·吐地以吐某的名义上交土地承包费10,156元(67.71亩×150元),水费8,471.3元;2020年杜保友代奥乌来木·吐地以吐某的名义上交土地承包费10,155元(67.71亩×150元),水费8,795元。2019年收取的世行还贷费分别退还给奥乌来木·吐地及杜保友,2020年未收取世行还贷费。2019年杜保友耕种的67.71亩土地保险公司未进行理赔,未理赔的原因为未达到理赔标准;理赔程序为发生灾害以集体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场勘查为村委会人员、保险公司人员、承包人或者实际种地的人在场对损害进行定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奥乌来木·吐地要求解除与杜保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支付2019年承包费43,866元、2020年承包费30,366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3.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支付电费2,924.4元、劳务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4.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5.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赔偿1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6.杜保友要求扣除16亩土地承包费9,600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7.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返还2019年代为垫付土地承包费10,155元、2019年水费8,410元、2020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2020年水费8,795元、2019年世行还贷费677元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焦点1.奥乌来木·吐地与杜保友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为2020年12月30日到期,双方约定的承包期已届满,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合同已经解除,故奥乌来木·吐地要求解除与杜保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已经解除,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2.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亩数为70亩,但是该土地登记亩数为67.71亩,且收取的各项费用均按照67.71亩予以收取,故本案土地承包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67.71亩予以计算。2019年杜保友应向奥乌来木·吐地交付的承包费为40,626元(67.71亩×600元),2020年杜保友应向奥乌来木·吐地交付的承包费为27,126元(67.71亩×600元-13,500元)。综上,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给付承包费67,75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焦点3.合同中虽然约定土地用水的电费由杜保友承担,但是奥乌来木·吐地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代杜保友交电费2,924.4元,且出具证明的证人未到庭其亦未提交缴纳电费的发票,故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给付电费2,924.4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给付劳务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该笔费用,提供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焦点4.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虽然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奥乌来木·吐地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自己缴纳,该费用由杜保友予以代交,杜保友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奥乌来木·吐地缴纳承包费,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土地亩数存在争议导致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5.奥乌来木·吐地已将2019年杜保友交付给自己的1,500元保险费缴纳至保险公司,2019年保险公司对杜保友种植的25亩土地未进行理赔,根据原审法院调查的事实,没有理赔的原因为未达到理赔标准,且杜保友亦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奥乌来木·吐地拒绝配合。故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6.奥乌来木·吐地将67.71亩土地交付给杜保友种植,杜保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奥乌来木·吐地按时缴纳承包费,杜保友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照片上的土地就是其种植的土地,且土地未出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故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扣除16亩土地承包费9,6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7.合同约定承包地应交国家的一切费用由奥乌来木·吐地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奥乌来木·吐地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杜保友代奥乌来木·吐地以吐某的名义缴纳2019年土地承包费10,156元、水费8,471.3元,2020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67.71亩×150元),水费8,795元。故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返还为其垫付的2019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水费8,410元,2020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水费8,795元,合计37,5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返还世行还贷费677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退还给杜保友,故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返还世行还贷费677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奥乌来木·吐地要求解除与杜保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杜保友给付奥乌来木·吐地土地承包费67,752元;三、驳回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支付电费2,924.4元、劳务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奥乌来木·吐地要求杜保友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杜保友要求奥乌来木·吐地扣除9,600元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七、奥乌来木·吐地返还杜保友垫付的2019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水费8,410元,2020年土地承包费10,155元、水费8,795元,合计37,5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提交证人徐某证词复印件一份,证明杜保友承包的奥乌来木·吐地的地,2019年至2020年电费由奥乌来木·吐地进行缴纳的。杜保友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徐某不是管电费的人。因提交证据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证人亦未出庭,且合法性来源无法证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经合议庭总结争议焦点:1.原审法院将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费以67.71亩计算是否妥当;2.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诉求的电费2,924元、劳动费1,500元是否支持;3.杜保友是否应当向奥乌来木·吐地支付20,000元违约金;4.杜保友请求未出苗的16亩土地是否应当在计算土地承包费时予以扣除;5.奥乌来木·吐地是否应当向杜保友支付经济赔偿损失15,000元。 本院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关于一审法院将本案涉及的土地承包费以67.71亩计算是否妥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2019年收承包费、2019年发放世行还贷费明细表、退还2019年世行还贷费收据、2020年集体土地收费明细表等均显示吐某土地面积为67.71亩,一审法院以67.71亩计算承包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奥乌来木·吐地诉求支持其电费2,924元、劳动费1,500元的问题。按照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用水的电费由上诉人杜保友承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举证义务,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虽提交了相关证言,但无法证实该电费与土地用水有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劳务费1,5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系因土地承包给上诉人杜保友造成,故对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杜保友是否应当向奥乌来木·吐地支付20,000元违约金的问题。该案件原审中已查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奥乌来木·吐地诉求杜保友支付20,000元违约金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杜保友请求未出苗的16亩土地是否应当在计算土地承包费时予以扣除的问题。16亩地未出苗系杜保友单方测量结果,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杜保友无法证实其存在16亩地未出苗,且未出苗的原因未提供证据证实非杜保友个人原因造成。故杜保友认为未出苗的16亩土地应当在计算土地承包费时予以扣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奥乌来木·吐地是否应当向杜保友支付经济赔偿损失15,000元的问题。奥乌来木·吐地将2019年杜保友交付的1,500元保险费缴纳至保险公司,2019年保险公司对杜保友种植的土地没有理赔,经原审法院调查的事实,保险公司未理赔的原因系杜保友种植的土地未达到理赔标准,且是否存在15,000元的损失无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杜保友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因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的原因给其造成15,000元的损失。故杜保友所认为奥乌来木·吐地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奥乌来木·吐地、上诉人杜保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奥乌来木·吐地负担573元,杜保友负担415元,杜保友多缴纳的二审受理费935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文涛审判员 艾尼瓦尔·艾买尔审判员 龚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翟振安书记员 赵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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