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祥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5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527号
  • 案件名称

    高祥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高祥林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527号被执行人:高祥林,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现羁押于新郑监狱。高祥林罚金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高祥林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高祥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査明被执行人高祥林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高祥林名下无房产、公积金。三、被执行人高祥林现羁押于新郑监狱。四、2021年5月3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祥林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孝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