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智勇、邵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9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922号
  • 案件名称

    丁智勇、邵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丁智勇;邵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922号申请执行人:丁智勇,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邵英,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丁智勇与被执行人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8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邵英偿还原告丁智勇借款250000元,承担利息50000元,合计3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8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被告邵英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智勇申请执行案件款22189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