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智勇、邵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9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922号案件名称
丁智勇、邵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智勇;邵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922号申请执行人:丁智勇,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邵英,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丁智勇与被执行人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8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邵英偿还原告丁智勇借款250000元,承担利息50000元,合计3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8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被告邵英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智勇申请执行案件款22189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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