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峰与朱克中、魏丰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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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950号案件名称
金峰与朱克中、魏丰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峰;朱克中;魏丰;朱邦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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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4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峰,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中,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周,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丰,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邦永,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上诉人金峰因与被上诉人朱克中、魏丰、朱邦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被上诉人朱克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峰上诉请求:1.撤销(2020)苏0381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质量、包装等实际效用方面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为定作物有瑕疵。本案上诉人购买材料,并找到被上诉人三人为其安装钢结构房屋,并在安装完毕后,支付了约定的报酬,三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也应符合双方约定。被上诉人交付的钢结构房屋在刚满一个月后就因风雨天气被整个掀翻了,而周围同样的房屋却毫发无损,明显被上诉人安装的钢结构有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显然不符合质量标准。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金峰接受成果时未对安装质量提出异议,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安装质量要求进行了约定,一审这样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其已经将钢结构房屋交由被上诉人安装,被上诉人应对安装质量负责,不能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交付成果时对安装质量未提出异议就推定安装质量合格。上诉人不是从事该专业的行业人员,在安装完毕后,其肯定需要上去看,但这种看多是对外表的检查,上诉人的屋面有300多平,不可能对每一个螺丝,每个焊点进行检查,其次膨胀螺丝是打入屋面深处,上诉人也无法用简单的肉眼去检查膨胀螺丝的深浅,上诉人对安装外表简单的检查并不能推定安装质量就合格。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对如何安装进行书面约定,但是上诉人既然要求被上诉人安装钢结构房屋,被上诉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质及其效用符合合同规定,上诉人安装钢结构夹心板房不是为了美观,而是为了整个屋面的遮风挡雨,是为了达到钢结构房屋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是长期的,不然上诉人不会购买优质的材料进行安装。任何工作成果只有实践中经过使用才能发现质量问题,本案钢结构房屋在安装完毕短短一个多月,就因为遭遇风雨天气就全部吹掉,显然被上诉人交付的安装成果存在质量问题。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安装的钢结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录像材料以及现场照片,同时申请房屋周围的邻居出庭作证,与此同时,法院也对案涉房屋的屋面进行了现场勘查,清晰显示安装的大部分连接片以及钢管、整体的钢结构房屋均被风连根拔起,屋面的膨胀螺丝几乎不剩,有的膨胀丝深度刚接触到屋面,有的根本没打膨胀螺丝,钢管的焊接处也没有一处是四周全部焊上的,足以证明质量有问题。上诉人房屋所在的整个棋盘镇山水商贸城约一千户人家,没有一家的钢结构夹芯板被风吹掉,有的已经安装都过了七、八年了,整个表面都劣迹斑斑了,也没有被大风吹掉,上诉人家的钢结构夹心板房才安装一个多月,却被整个连根拔起,这种鲜明的对比也足以说明质量有问题。3.上诉人是将安装钢结构房屋承接给被上诉人三人,对于三被上诉人之间是何关系上诉人不清楚,三被上诉人均是长期从事钢结构房屋安装工作,应该知晓怎么固定才能保证房屋质量,在安装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安装质量要保证,在此种情况下,三被上诉人安装的钢结构房屋仍然因质量问题被吹掉,导致上诉人财物损失,故要求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朱克中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无误,判决结果正确。1.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完成夹芯板房安装工作,在安装过程中被答辩人多次到房顶检查安装情况,安装完成后,被答辩人又到房顶检查一次,确认之后付清全部安装费用,并且请答辩人等三名工人喝了一顿酒。充分证明答辩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是符合标准的,被答辩人对工程质量也是非常满意的,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如果涉案的夹芯板房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夹芯板房应该被风吹得七零八落,而不是连根拔起。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和上诉状中均陈述涉案夹芯板房被连根拔起,整个掀翻。夹芯板房被强风吹走100多米,还是一个整体,内部的焊接等都没有损坏,这恰恰说明了工程的质量是过硬的。2.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建造夹芯板房的豪博电子厂顶楼屋面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屋顶四周部分砖块散落、水泥松散,打入屋面的膨胀螺丝被整体拔出,这与三被上诉人在一审时的陈述一致,结合被答辩人陈述夹芯板房被连根拔起,像风筝一样被风整体吹走的情况,足以说明夹芯板房被吹走是由于屋面的混凝土较为疏松又遭遇强风共同造成的,与答辩人的施工没有任何关系。3.从答辩人一审时的举证可以看出,其他住户在一楼的卷帘门都被大风吹坏,可见当日风力之强劲。被答辩人在楼顶的夹芯板房没有被强风吹散,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答辩人的施工质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无误,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魏丰、朱邦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金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克中、魏丰、朱邦永共同赔偿金峰损失共计39678元;2.全部诉讼费由朱克中、魏丰、朱邦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工程位于新沂市山水商贸城豪博电子厂顶楼。2020年4月,朱克中通过案外人许北平介绍,承接金峰的上述屋顶夹芯板房安装工程,约定按照10元/平支付费用,安装的材料由金峰负责购置。金峰购置好材料后,朱克中与朱邦永、魏丰共同到涉案屋顶进行夹芯板房安装。2020年4月14日施工完毕,金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朱克中3980元安装费。2020年5月23日16时许,新沂地区遭遇阴雨强风天气,涉案夹芯板结构房屋被风从屋顶整体刮起并吹走。现金峰认为涉案夹芯板房系安装质量不合格,在遇到大风天气时被刮走并导致周围邻居损失,要求朱克中、魏丰、朱邦永共同赔偿其损失,故引起本案诉讼。涉案夹芯板房安装过程中,魏丰、朱邦永系朱克中叫来干活的工人,由朱克中分别按照150元/天、100元/天标准发放劳动报酬。金峰为证明其损失情况,向原审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金成与臧千球出具的收到条各一份、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以证明其因购买夹芯板、钢管等材料支出费用17698元、支付朱克中安装费3980元、赔偿邻居太阳能损失3000元、支付维修邻居铝合金门窗等费用11000元。朱克中、魏丰、朱邦永对金峰所举的除朱克中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外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质证认为金峰所举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依职权对新沂市山水商贸城豪博电子厂顶楼屋面进行了现场勘查。至现场勘查时,涉案房屋屋顶系宽阔平台,屋面上零星存在几块连接片(角铁)及几根钢管,剩留的连接片(角铁)均显示四孔的对角两孔安装有螺丝,连接片(角铁)上连接的钢管四角与连接片(角铁)的四孔位置相近,房屋屋顶四周部分砖块散落、水泥松散。双方当事人现场均指认涉案夹芯板房系安装在该屋顶屋面上,剩余的连接片(角铁)及钢管即为夹芯板房被风整体吹走后留下的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金峰主张朱克中、朱邦永、魏丰赔偿其损失39678元的前提是涉案夹芯板房被风吹走造成的损失系因房屋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故金峰应提供证据证实朱克中等人的工程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及该质量问题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夹芯板房的安装材料由金峰采购,朱克中从金峰处承接该夹芯板房的安装工作,并在安装完成后从金峰处领取安装费用,据此可以认定,金峰与朱克中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朱克中根据双方的约定完成夹芯板房的安装,安装结束即向金峰交付承揽成果,金峰在接收安装成果时并未对安装质量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涉案夹芯板房安装过程中曾几次到过房屋屋顶,在工程结束后也对安装外表进行了全部检查,后足额向朱克中支付了安装费用。因双方并未就涉案夹芯板房应如何安装签订书面协议,金峰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朱克中曾就涉案工程安装质量要求存在口头约定,本案中,金峰虽向原审法庭提交了录像材料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案夹芯板房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更不足以证实涉案夹芯板房的安装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金峰要求朱克中、朱邦永、魏丰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金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元,由金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照片打印件10张,照片拍摄于2021年9月9日上午。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安装钢结构房屋时膨胀螺丝打的太浅,用的膨胀螺丝也太少,有些打点处只有膨胀螺丝而没有固定底座,膨胀螺丝有八公分长,上诉人专门进行了测量,膨胀螺丝大多数只打进去两公分,根本无法起到固定作用。从照片2可以看出,屋面的厚度有12公分,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说的屋面很浅,无法将膨胀螺丝打得很深这种说法。从照片4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将膨胀螺丝安装在屋檐边上,没有打在屋面上,且墙角边固定底板只安装了一颗膨胀螺丝,屋檐的两头也只有两个底座打在屋檐上。从照片10可以看出,屋面平整,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说的屋面疏松等问题。因此上诉人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案钢结构夹心板房出现被大风刮走的事故,完全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照片1中未打螺丝的底座是放在旁边作对比的,不是当时安装的。上诉人陈述的螺丝的长度是8公分,只打入了2公分不是事实。整个屋面已经风化,水泥已经变成碎块,红砖已经剥落,这与一审时法官勘查现场时的情况是一致的,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相应的表述。照片4屋檐上的两根膨胀螺丝,不是被上诉人施工的,在被上诉人施工之前就有。照片2上诉人陈述其屋面厚度12公分,从照片上无法显示,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一审查明事实,上诉人提出异议,金峰将涉案房屋交由朱克中等三人安装时并不知道他们三人之间的关系。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主张系因安装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三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系因安装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夹芯板房被风吹走造成的损失系因房屋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涉案夹芯板房被风吹走的原因,可能包括大风天气自然条件、板房安装不符合要求、板房安装场地条件不佳等多个方面。在结果发生上有多个可能的原因存在时,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夹芯板房的安装存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夹芯板房现场剩留的连接片(角铁)均显示四孔的对角两孔安装有螺丝,连接片(角铁)上连接的钢管四角与连接片(角铁)的四孔位置相近。涉案夹芯板房所需材料为定作人提供,连接片(角铁)只在对角两孔安装螺丝,系定作人提供的连接片(角铁)不足以达到四孔均安装螺丝的规格。房屋屋顶四周部分砖块散落、水泥松散的安装环境,对涉案夹芯板房整体稳固和抗风能力也会产生较大影响。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夹芯板房的安装存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问题,亦不能证明该质量问题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上诉人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上诉人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东平审 判 员 杜演文审 判 员 周东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海 龙书 记 员 王嫣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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