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齐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01民初77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民初7766号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齐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齐燕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01民初7766号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负责人:吴君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红,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齐燕,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诉被告齐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暖气费,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包哓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梅花、孙保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3061号 下一篇 蒲正华、朱维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民终1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