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梅花、孙保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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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3061号案件名称
宋梅花、孙保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宋梅花;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3061号原告:宋梅花,女,汉族,1958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立,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被告:孙保立,男,汉族,1963年02月19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89187P。负责人:李华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鸽,该公司员工。原告宋梅花与被告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宋梅花与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梅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花撤回对被告孙保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梅花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庆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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