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王海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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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1138号案件名称
李艳、王海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艳;王海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王海怀,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调解,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6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怀的银行存款28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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