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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王海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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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1138号
  • 案件名称

    李艳、王海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艳;王海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王海怀,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调解,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6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怀的银行存款28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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