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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宗学、向成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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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783号
  • 案件名称

    聂宗学、向成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聂宗学;向成仪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聂宗学,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向成仪,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聂宗学与向成仪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民终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成仪返还聂宗学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并由向成仪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判决生效后,向成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聂宗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成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成仪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向成仪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向成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聂宗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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