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宗学、向成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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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783号案件名称
聂宗学、向成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聂宗学;向成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聂宗学,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向成仪,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聂宗学与向成仪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民终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成仪返还聂宗学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并由向成仪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判决生效后,向成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聂宗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成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成仪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向成仪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向成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聂宗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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