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波、王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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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901号案件名称
张建波、王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建波;王伟;王佳;李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901号原告:张建波,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蔡云奇,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出诉讼申请,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伟,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第三人:王佳,女,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昌图县。第三人:李宁,男,汉族,1984年2月15曰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二位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周志哲,系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代委托人自认事实),代收法律文书,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波与被告王伟、第三人王佳、第三人李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伟、第三人王佳、第三人李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波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张建波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审 判 长 范秀娟人民陪审员 单琳琳人民陪审员 康伟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左 芳书 记 员 于亚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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