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章清与刘海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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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89号案件名称
高章清与刘海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章清;刘海清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高章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章清与被执行人刘海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诉讼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海清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680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63800元,收取诉讼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下余案件款362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海清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章清。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8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刘海清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费1400元,被执行人刘海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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