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马小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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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736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马小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马小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王村乡刘王村北环路南邻。法定代表人:曹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小伟,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小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2021年9月3日申请人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小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马小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1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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