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敬、孙兴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1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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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2112号之三案件名称
吴绍敬、孙兴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绍敬;孙兴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2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绍敬,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兴海,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本院在执行吴绍敬与孙兴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兴海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兴海在中国工商银行11×××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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