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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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725号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红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梅,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曾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梦琪,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珠,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红梅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耀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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